浅析中美陪审制度异同-基于电影《十二怒汉》_开题报告
文档分类: 免费论文 编辑:英语论文网 上传时间:2019-04-26

The Analysis of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Jury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Based on the Movie “The Twelve Angry Men”

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含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或设计方案比较、选型分析等)

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体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特点。西方的陪审制度虽然是资产阶级争夺政治权利的成果,但其更重要的意义在其在司法制度上的价值,如人民主权、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保障正当程序、维护司法公正等价值。本文拟通过考察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分析美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同时从历史与现实的层面,从中外司法实践的角度,对陪审制度的价值与定位进行评析,从历史起源、立法根据、具体运作、运作效果等对参审制与陪审团制、我国与美国陪审制度进行比较,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长期以来并未体现出其应有的功能价值,理论界和实务界曾一度出现了陪审制度的存废争议。有人认为,我国应该直接采用西式的陪审团制度,直接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有一部分人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在改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走一条过渡的道路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套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合理化的方案,以期能对彰显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果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到实质性的推进作用。

2、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

课题任务:

1)仔细观看美国电影《十二怒汉》,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内容及特点

2)分析中美陪审制度的异同

3)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重点研究内容:

1、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体现出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及其与我国陪审制度的异同。

(1)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体现出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

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在平民窟中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旁观者和凶器均以呈堂,铁证如山。担任此案陪审团的十二个人要于案件结案前在陪审团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并要一致通过讨论结果才能正式结案。在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中本来已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陪审员坚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被宣判无罪。

通过电影中人物对话和情节呈现,我们可以归纳出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有:第一,法庭必须排除任何合理疑点才能确定被告的罪行。被告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认为是无罪的。这一特点既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与适用。第二,陪审团成员是随机挑选的普通公民,能够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陪审团仅需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判断,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第三,陪审团成员和法官各有分工,法官判断法律问题,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

(2)美国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间的异同

就电影反映出的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而相对应我国而言,我国采用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和与法官之间的分工与美国不尽相同。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一种是法院聘任。其次,陪审员的法定职权不同。在中国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共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实践中因为陪审员并不具备法律知识,往往在合议庭中仅起到一个形式作用,并未能够真正提出对案件有建设性的可采取的意见。

此外,本文还对两国陪审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对比:

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制度的共性

首先,中美两国采用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司法公正,为了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司法中去,体现司法民主。

其次,两国陪审制度的基本目标也是大致相同的。美国陪审团的目标是在检察官与民众之间加入一道民众法官的屏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同时加强民众在司法决策中的参与。中国陪审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国陪审制度的个性

中美两国的陪审制度更多体现为差异性。在宏观层面上,两者赖以存在的国体、政体、经济基础、司法制度、诉讼模式以及两者的指导思想、历史演变、历史任务等方面是根本不同的。在微观层面上,两者在陪审员的选任、任期、职能分工、保障机制、规模以及陪审的适用范围与审级等方面也是不同的。

第一,历史渊源比较。美国的陪审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形成了普遍的陪审理念和共同意识,这种理念是建立在认可陪审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的基础上。中国的陪审制度恰恰缺乏这种一脉相承的制度演进过程,造成了陪审理念和共同意识的缺乏。另外,美国的陪审制度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形成了一系列与陪审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使陪审制度趋向完善。如对抗式庭审制度、陪审员的产生制度等。

第二,立法依据比较。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直接源于宪法上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此外,《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规定也为陪审制度提供了法律的依据,这些都是美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上的地位几经波折,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目前并无直接宪法依据,它只是来源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同时在三大诉讼法中有所体现。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并不是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和必经程序,但是仍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被法律认可。

第三,功能比较。美国陪审制有三项基本功能。首先,保障公民自由的功能。陪审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同时,美国也认为陪审制度保障公民自由不仅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而且陪审团审理是公民的权利,通过权利制约权力来实现。陪审制度是公民宪法上的一项权利,因此,公民可以援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民主。其次,提升审判公信力功能。因为美国的陪审团成员是随机在公民中选择出来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陪审团的审判具有人民性,陪审团审判相对于完全的专业法官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的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最后,促进立法的造法功能。英美两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辞藻所打动,有时做出不顾法律的裁判。陪审团有时就是正规法律的批评者和间接的法律改革者。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也具备上文所述的美国陪审制度的种种功能。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在遏制司法腐败、制约权力滥用方面所起的作用不是特别明显,同时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在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民主中的作用也发挥的甚微。中国陪审员由于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力,既包括事实审、又包括法律审,但实践中,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不能进行独立的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容易追随审判员的观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审判长由职业法官担任,而法庭审理又是在其指挥下进行的,因此,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成员,主要职责是被动地“听”,陪审员不能把社会的道德、习惯、经验、伦理渗透到案件中,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而美国的陪审员只凭生活经验、道德、伦理对事实作判断,未超出普通公民的能力范围,从而对案件产生实际的影响。从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国的陪审制度没有发挥其弥补法治和法律形式合理化缺陷的功能。

2、如何借鉴和完善我国陪审团制度

(1)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取的指导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前瞻性和现实性结合原则;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公正和效率相结合原则。

(2)具体构想

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地位,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权力与义务;界定人民陪审员的审案范围,借鉴美国的法官解决法律问题陪审员解决事实问题的制度;化解人民陪审员广泛代表性与学历限制的矛盾,借鉴美国随机挑选陪审员的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权力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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